您好,欢迎您来中国钢结构协会!

当前时间:
退出
当前位置: 科学技术奖

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钢结构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钢结构建筑的质量和水平,引导、鼓励从事钢结构的技术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项目,加快科技成果应用,发挥奖励表彰先进技术、优秀工程及褒奖先进人物的作用,规范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奖励评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名称: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设奖者:中国钢结构协会;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国科奖社证字第0163号)。

第三条 协会奖励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遵守下列原则:

(一)奖励项目应当合理设置;

(二)评奖应当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不收取任何申报评审费用;

(三)授奖对象应当具有先进性;

(四)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本办法属于协会制度体系中的第一层级,适用于总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秘书处。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应对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定位不明确,职责不清晰,各项管理工作不规范,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 奖励类别

第六条 对在钢结构领域中,综合表现卓越、业绩优异、贡献突出、起到示范作用,为行业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主要是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协会奖励按照技术综合类和人物综合类进行评选。

第八条 技术综合类奖项包括: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奖。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钢结构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制作、安装、管理等)和科技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及基础理论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推广、应用、集成已有的先进成果;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技术创新奖:授予在钢结构领域科技基础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完成多项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主持研制相关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在从事钢结构研发或工程应用等工作中取得应用类科技创新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评选一次,不设奖励等级

第九条 人物综合类奖项包括:钢结构杰出人才奖、钢结构大师、创新人才奖等。

钢结构杰出人才奖:授予对促进钢结构事业发展,从事钢结构研究及工程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经济、技术、管理等。每两年评选一次

钢结构大师:授予对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钢结构建造领域取得卓著成绩,在本行业享有较高声誉,累计从事钢结构工程工作(含研究生就读期间)2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除外),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每两年评选一次

创新人才奖:授予在钢结构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包括: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工程应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创新型人才。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奖励程序分为提出、评审、公示和实施四个环节。

(一)提出环节:拟申请奖励的集体或个人所在分支机构进行初审后向协会提出。

(二)协会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完成奖励评审,提出具体奖励意见。

(三)公示环节:协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实施环节: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负责实施,在授奖前征得获奖单位和个人同意。

第十一条 奖励工作采取适当形式公布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条件以及评审组织,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层层遴选。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奖励条例限额授奖的精神,中国钢结构协会奖励总获奖项目数为终评项目总数的 30% 左右, 其中,最高等级奖励不超过授奖总数的15%。

第四章 撤销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伪造申报材料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程序或者审批权限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被开除、劳动教养、受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五章 评选纪律和监督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和停止该单位两年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十五条 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协会奖励评选条件和标准,完成评审和推荐工作。对不严格把关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评选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选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 参与组织行业奖励评选工作的协会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自律规定,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对违反自律规定者,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协会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协会科学技术奖励获奖人、获奖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获奖项目公示期内向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一般不受理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组织进行复审,并向评委会提交复审意见和补充说明材料,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核查。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应当将异议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奖励证书、奖励牌匾、奖章等,由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在评选结果发布后由协会保留一年,申报单位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置的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经费由协会承担,不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