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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杰出人才奖”评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钢结构杰出人才奖”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国钢结构协会奖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钢结构事业发展,激励从事钢结构研究及工程领域的优秀工作者奋发向上、创新进取,特设立“钢结构杰出人才奖”。

本规定属于协会制度体系中的第二层级,上级制度为《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适用于总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秘书处。

第四条 本规定主要应对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协会钢结构杰出人才管理定位不明确,职责不清晰,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全国范围内的钢结构行业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等均可申请协会“钢结构杰出人才奖”。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获奖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十年以上钢结构行业(包括钢结构企业、设计院、高校等科研机构)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者。

(二)学风正派,客观公正,治学严谨,良好职业道德,有志为钢结构事业做出贡献者。

第七条 获奖者必须具备的专业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

(一)在钢结构设计、制造、施工领域和有关成果推广、应用中,具有对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创新与集成能力,工作业绩显著,多次取得重要科技成果,经过实践证明,对钢结构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钢结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上有创新研究能力和创新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科技管理工作,提出或引进新的现代化科学管理理论和措施,使所在单位取得显著的效益,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在决策、管理上有突出的成就,对钢结构行业科技进步做出卓越贡献,在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的科技管理人员;

(四)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成绩卓著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第四章 评选原则

第八条 协会钢结构杰出人才奖每两年推荐、评选一次,获奖人数为参评人总数的30%左右,且每次评选不超过十名。

第九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身份,注重参评者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贡献、业绩。评选工作要严格掌握评审条件,唯才是举、宁缺毋滥。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填写《杰出人才奖申报书》,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推荐,并组织编写推荐材料。推荐时要广泛听取本单位同行专家、科技人员和学术团体的意见。

第十二条 协会科技事务部负责对申报材料程序性审查。

第十三条 协会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工作,确定进入终评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 由评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终评,按得票多少推荐最终人选,获奖者得票须在 2/3 以上。得票相同时,优先考虑非职务参评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 在协会网站上对最终获奖人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授奖前征得获奖人和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对获奖人持有异议的获奖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的争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注明异议的关键论点、论据,并附有关资料,逾期将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须在材料上写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个人资料。

第十七条 对有异议的获奖人,由协会科技事务部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由协会最后核准获奖者的名单,未获奖名单不予通告。

第六条 评委会组成

第十九条 协会“钢结构杰出人才奖”评委会,同“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委会。

第七条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