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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协会“创新人才奖”评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1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创新人才奖”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钢结构事业发展,激励在钢结构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的创新型人才,包括: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工程应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特设立“创新人才奖”。

本规定属于协会制度体系中的第二层级,上级制度为《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适用于总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秘书处。

第四条 本规定主要应对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协会创新人才管理定位不明确,职责不清晰,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全国范围内的钢结构行业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等,均可申请协会“创新人才奖”。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获奖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五年以上钢结构行业(包括钢结构企业、设计院、高校等科研机构)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者;

(二)学风正派,客观公正,治学严谨,良好职业道德,有志为钢结构事业做出贡献者。

第七条 获奖者必须具备的专业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

(一)在钢结构设计、制造、施工领域和有关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了创新性成果,工作业绩良好,取得的重要科技成果,经过实践证明,对钢结构行业科技进步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钢结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上取得了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好科学价值、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科技管理工作,提出或引进新的现代化科学管理理论和措施,使所在单位取得显著的效益,在国内处于先进地位;或在决策、管理上有突出的成就,对钢结构行业科技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在行业中有良好声誉的科技管理人员;

(四)从事教育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成绩优秀的教育工作者。

第四章 评选原则

第八条 协会创新人才奖每年推荐、评选一次,获奖人数为参评人总数的30%左右。

第九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身份,注重参评者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贡献、业绩。评选工作要严格掌握评审条件,唯才是举、宁缺毋滥。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和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创新人才奖奖励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协会创新人才奖项的会员单位或社会其他单位,须向协会科技事务部或各分支机构秘书处进行申报。由协会各分支机构进行初评,向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进行推荐;协会科技事务部根据各分会推荐意见,组织复核。

第十三条 申请人填写《创新人才奖申报书》,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推荐,并组织编写推荐材料。推荐时要广泛听取本单位同行专家、科技人员和学术团体的意见。

第十四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应对申报结果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将评审结果加盖公章后,报送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

第十五条 由创新人才奖评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终评,按得票多少推荐最终人选,获奖者得票须在 2/3 以上。得票相同时,优先考虑非职务参评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创新人才奖评审专家组由专家委员会或各专业分会聘请不少于7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在协会网站上对最终获奖人选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授奖前征得获奖人和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对获奖人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的争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注明异议的关键论点、论据,并附有关资料提交奖励办,逾期不予受理。提异议的单位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须在材料上写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个人资料。

第十九条 对有异议的获奖人,由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评委会组成

第二十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最终审定创新人才奖获奖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