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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协会“技术创新奖”评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1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社会各界对钢结构领域的科技投入,增强钢结构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奖励在推动我国钢结构领域科学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技术创新奖的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奖项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属于协会制度体系中的第二层级,上级制度为《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适用于总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秘书处。

第四条 本规定主要应对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协会技术创新奖定位不明确,职责不清晰,各项管理工作不规范,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五条 协会技术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的评选范围包括:钢结构领域科技基础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完成多项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主持研制相关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在从事钢结构研发或工程应用等工作中取得应用类科技创新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其它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含已获其他社会力量设奖机构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成果;

(二)同一成果同时推荐本奖项和其它同类奖项;

(三)成果未经科技成果验收、评价或评审的(会议或函评); 

(四)《技术创新奖申报书》及其附件不全或不按要求填写,超过推荐截止日期;

(五)不符合本奖项评选范围和相关条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技术创新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凡通过省(部、行业)、自治区、直辖市级、协会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会议或函评均可),且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技术创新奖:

(一)申报的项目具有技术上的创新,其推广应用能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能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对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钢结构行业先进水平;

(二)研究开发的技术创新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基础理论研究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技术创新成果过程中,对解决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创新性贡献,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已投入批量生产和运营,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申报技术创新奖 ,必须按规定填写《技术创新奖申报书》,应附下列附件:

(一)科学技术总结报告(必须有,包括主要技术思路形成、研发情况的概述或试验报告);

(二)技术创新成果评价、评审、专利证书(会议或函评均可); 

(三)成果用于生产实践(工程项目竣工)的时间和应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技术创新成果在应用单位或部门产生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其中经济效益证明需有财务公章);

(五)科技查新报告;

(六)申报项目需提供不超过5 分钟的影像资料。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相应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协会科技事务部申报。

第十一条 凡申报的工程项目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相关单位;或申报的科技创新成果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等不得申报本奖项。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二条 协会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章 奖项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技术创新奖项的会员单位或社会其他单位,须向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和各分支机构秘书处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成果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第十五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完成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技术创新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为: 主要完成单位小于等于5个;主要完成人小于等于10名。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和各分支机构秘书处是技术创新奖奖励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并对推荐申报的奖项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类及组织复核。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组织技术创新奖申报项目评审,将评审结果加盖公章后,向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报送。

第十九条 协会分支机构技术创新奖评审专家组由专家委员会或各专业分会聘请不少于7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科技奖评委会)负责最终审定技术创新奖的评审结果。

第七章 奖项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奖励条例》限额授奖的精神,协会技术创新奖总获奖项目数为终评项目总数的 30% 左右。

第二十二条 协会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经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达到与会评委二分之一(含)以上通过的奖项视为拟获奖。

第二十三条 参加协会技术创新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评审和行使评审职权。对被评审项目的内容、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及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中如有涉及与评审专家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审定拟授奖的成果在“中国钢结构协会”网站(网址: www.cncscs.org.cn )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在授奖前征得获奖单位和个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对获奖项目持有异议的获奖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的争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注明异议的关键论点、论据,并附有关资料提交奖励办,逾期不予受理。提异议的单位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须在材料上写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个人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提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奖项,由协会科技事务部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到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对于推荐材料不完善的项目,可列为缓评项目。缓评项目由各评审组提出意见,并及时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待材料补充完善后,于次年向协会科技事务部提出复评。

第二十八条 已获协会技术创新奖的工程项目、研究成果,若被举报或发现存在质量等问题,或成果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协会有权撤销其奖励,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在三年内对其相关单位及个人取消奖项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协会技术创新奖由协会颁发给单位和个人荣誉证书,在“中国钢结构协会”网站、《钢结构》杂志等媒体上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三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